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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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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朱玲娜”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网络知识产权】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私权,本质上是特定主体......本文有153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网络知识产权】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私权,本质上是特定主体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

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

知识产权包含领域如下:

1.传统领域(线下):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2.互联网领域的地址资源(线上):英文域名、中文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

知识产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专有性

也称垄断或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如专利、注册商标)享有实施、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别人要享有这种权利,必须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

地域性

是对权利人的一种限制。它表示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那个国家和地区具有专有性,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具有专有性,即不受到法律保护。

时间性

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时间的限制。超过规定的时间,就不再得到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调整的是因确认、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法的任务就是从法律上确认智力成果归生产者或合法受让人所有,用法律手段来保障权利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对智力成果的所有权。

网络知识产权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著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而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已经扩大了很多。我们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邮件公共利益、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资源相对于传统的文字资源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一是数字化、网络化,这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二是信息量大,种类繁多,每天的IE浏览量堪称天文数字。三是信息更新周期短,网络信息节省了印刷、运输等环节,数据可以及时上传。四是资源庞大,开放性强,信息资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联网的计算机都可以上传和下载信息。五是组织分散,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和机构。

英文域名、中文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是各企事业单位在中国互联网合法的网络产权资源,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推出的一种新生的知识产权,应当适应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有的知识产权登记内容和网络资源的注册实施对接,对每个申请注册的网络资源进行查询比对,一旦发现重复、冲突,将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机构—(知识产权注册服务机构)进行跟进处理。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英文域名、中文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具有品牌商标标识功能,受国家法律保护,全球唯一性,已被知识产权局正式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体系。

网络信息资源的这些特征决定了网络知识产权具有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特点,如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而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是公开,公共的信息;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网络知识产权则是无国界的。

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加快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如上所述,尽管我国已经有相应的有关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但是此类法律法规大多足以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很少是由全人大常委会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这就说明有关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在法律位阶上并不高。此外,由于网络知识产权包括网络著作权、网络商标权以及网络专利权,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因此,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零散见于各个法律规范中。由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无论在何种环境下都较为常见,目前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较商标权与专利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更多,需要加强对商标权与专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而对于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中的相关问题,例如证据问题,也应在《证据法》中加以规定或以其他形式规定。

(二)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借助技术手段对交易各个阶段进行监控,在其设计的网络交易流程中加人知识产权审查程序,采取审核卖家真实身份信息、交纳保证金、提高进人门槛、追究售假责任等措施,对于权利人的投诉建立处理反馈机制,做到网上商品交易可查、可控、可问责,及时发现并制止相关侵权行为。

(三)提高公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道德意识和技术手段

法律是一种外在约束,要起到根本警示作用还要依靠道德。因此,除了要从形式上完善立法,实践中打击侵权行为之外,更要设法提高网络传媒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更要倡导和鼓励互联网商家和广大网民自觉维护网上基本秩序。例如对于提供网络服务商,在发现用户有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时能够主动采取相应措施,使用互联网的用户能自觉自发自动地维护网络秩序,抵制、举报、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在强调法治、德治的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技术监督的力度。例如通过数据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防止网络信息的失密和篡改等。

此外,由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常常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非常普遍,而仅凭传统的侵权损害救济制度可能难以实现对权利人利益的充分保障。因此可以考虑在借鉴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以期达到保险补偿的目的。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相信随着法律和技术的发展,“尊重知识产权”的口号将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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