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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普通商标冲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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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域名与普通商标冲突的处理

域名不能与驰名商标相冲突,这条原则正逐步得到国际社会公认。尽管这一原则还没有成为国际条约的明文规定,但是包括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行政或司法等方法确立了这一法律原则。进一步问题是,域名与非驰名商标、或者说与普通商标相冲突如何处理。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于1999年10月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以下简称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细则》为我们提供了全新的方案。

根据UDRP,对于域名注册时可能发生与商标的冲突,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域名争议:1、被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2、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3、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由于恶意注册与使用域名是构成上述滥用行为的必备条件,因此,并非所有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一概都是滥用行为。这与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同。普通商标仅仅被注册为域名尚不足以构成恶意,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取扣除了持有域名的相关费用之后的额外收益;或者2、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反映其商标;或者3、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4、以牟取商业利益的目的出发,故意以连接源、赞助者或联接者的形式造成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间的混淆,从而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自己的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以及订购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域名纠纷由ICANN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UDRP负责受理,并由一定的专家组认定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一旦认定恶意成立,域名注册机构有权撤销、转让和变更域名注册。但是它并没有剥夺当事人将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域名争议交由法院处理,司法裁判的效力将高于域名争议机构的裁定,所以可以说该程序是行政与司法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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