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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解决域名和商标权冲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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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完善我国解决域名和商标权冲突的法律思考

1.修改《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1)修改《商标法》

①应该借鉴美国《商标反淡化法》,明确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并明确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行为的性质及相应的处理办法。为了保护驰名域名持有人的权益,建议在商标法中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一章中明确规定:“以他人驰名域名相同或者类似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文字或拼音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的,不予核准”。

②应该在《商标法》中确立域名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域名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的标识性,而且域名的选择过程可视作一种智力活动,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立法上将域名权作为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将域名权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可以在现有的域名注册机构为域名的使用提供技术支持之外,用法律程序来进一步规范域名的取得和使用制度,明确域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边界,使商标权和域名权利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2)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

①增加关于禁止“持有或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并足以造成混淆的域名”的规定;

②增加关于禁止“将他人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并足以造成混淆”的规定;

③增加关于禁止“使用与己注册域名相似的域名,并足以导致混淆”的行为。另外,建议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交易市场扩大解释,并将互联网作为“虚拟电子交易市场”,进而可以在互联网范围内直接适用本法。

2.修改相关行政法规

应该修改《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域名注册的终身制,并规定域名注销或撤销的期限,若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域名注册机构核实,某个域名注册后只进行了IP地址解码,或在该域名下只是注明“正在开发使用”或只是连接到某个地址上等而没有实质性善意使用内容,应确定该域名没有实际使用,注册机构可以向该域名所有人发出准备撤销通知。如果域名所有人在规定时间不能提供该域名正在或者即将使用的有效证明,域名管理机构可以将该域名注销或撤销。至于域名撤消或者注销的期限,参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三年为限。

3.在民事程序法中增加新的规定

(1)可以借鉴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成果,确认解决域名与商标权纠纷的原则和方式。尤其要严加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权为域名而不使用的行为,并明确域名侵权的司法管辖。

(2)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可以参照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的作法,建立“对物诉讼”制度。即如果商标持有人在尽其努力后仍无法确定域名注册人的具体身份时,可以将该域名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认为域名确实被他人恶意注册,可将该域名没收或转给商标权人使用。

(3)为了解决域名抢注商标权人所受的损失难以计算的问题,可以借鉴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确立法定赔偿金制度。《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美国商标法对侵犯商标权、商业标示权的行为的法定赔偿也适用于域名抢注赔偿中。即原告在法院做出判决前可选择法定赔偿,赔偿数额在一千美元到十万美元之间。这一条款使得无法证明自己所遭受到的实际损害的原告仍然有机会获得有效的救济,其充分考虑到网络的特征所作的立法,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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