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软件进行过度的保护所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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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保护】对软件进行过度的保护所带来的后果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因此,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还在于促进文化事业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且,著作权法的终极目的应该是在于对人类文化和科学事业的促进,因为,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也是为了鼓励其继续创作,创造出更多的精神产品,以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对计算机软件所实施保护而制定的法规只能是《著作权法》的特别法,因而在立法原则上不应该与著作权法相违背。但是我国的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于最终用户问题的规定却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从而使得我国众多国家机关和教育机构成为侵权人。由于正版软件高昂的销售价格与我国用户现有购买力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所以当我国软件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行为被禁止之后,他们中将仅有少数人可以支付得起昂贵的费用来购买正版软件,其余人则不得不重新回到最初没有计算机时的工作和学习状态之下。到那时,我们就会发现众多的国家机关无法使用计算机进行办公,办事效率低下,跟不上实际的需要。众多教育机构也不能使用计算机进行教学,学生们所学到的计算机知识仅仅只能停留在书本之上,因为他们缺少可用的软件来实践,而且他们也无法运用软件来开发一些新的课题。
同时,由于科技知识与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分布并不均衡,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掌握着大量的先进科学技术与知识,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对先进知识与技术的占有却是少数。因此,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给以过度的保护只会使发达国家的版权人获得更多的利益保护,而对于我国的版权人却帮助不大,更令人担忧的是,我国的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将会因此而受到严重阻碍,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时代,我国加入世界经济的步伐也会为此而变慢。正如《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整合》所指出的,对著作权保护的力度过大“将只能减少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品的使用,给贫困人口带来灾害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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