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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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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成立】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一般而言,要约与承诺是订立一项合同的两个必要环节,也是一项合同得以成立的基本程序。任何一项合同其实都是当事人通过要约与承诺所作出的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亦须经此基本程序,只是要约与承诺都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实现瞬间传递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以电子方式自动作出。这就使得在认定电子商务合同是否成立时需至少先对两个问题予以明确:其一,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能否被撤回或撤销;其二,计算机的自动化处理是否体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能否被撤回或撤销的问题,各国与一些国际组织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可以采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即如果撤销要约的通知能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则要约得予撤销;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由于数据电文传输的速度极快,受要约人的计算机一旦收到电文,即可自动发出承诺,因而撤销要约几乎是不可能的。本文认为第一种意见较为可取,因为法律贵在严密,即使要约能被撤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能因此完全否定这种已得到较广泛承认的合理权利本身。只要要约人的要约尚未得到承诺,应允许其对要约重新作出安排。 况且,就目前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实际情况来看,并未达到完全自动化的程度,要约被撤销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对计算机的自动化处理是否体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问题,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计算机系统并非最终的决策者,它的运行终究还是处在人的控制之下,其程序也是由人所编制的,当事人可以在其运行的过程中随时介入。绝不能因为计算机的自动化处理未经当事人的具体经手而否认其有效性。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当事人在向电子计算机输入其编制的程序时就表示出了其今后缔约的总的意向,以后每次具体缔约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都是根据其总的意思表示来进行的。因此,当事人的自动化处理并非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只不过是这种真实意思被格式化、电子化、自动化了。既然在某项具体合同自动订立时,当事人未对该格式化了的意思表示作出修改,则意味着当事人仍同意按既定的条件缔约。由此看来,电子商务合同的自动订立不仅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而且所反映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才规定 ,一项要约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以通过数据电文进行表示,如果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此为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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