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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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我国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立法
我国的互联网建设虽不如美国早,但是发展较快,导致管理及规制相对滞后。当域名抢注在中国也引起争议之时,我国于1997年5月30日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两部法规中关于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内容基本上没有差别。总体来说,较多地接受了国际通行的惯例,规范了域名注册程序,为我国处理域名争议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两部法规颁布后,极大遏制了恶意抢注域名的势头。从这个意义上说,两部法规的作用是里程碑式的
。但必须承认,这两部法规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就域名与商标冲突而言,它规定了商标权人对域名注册的异议权,却不考虑域名或商标的注册时间,这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使得注册的域名的效力处于一种待定状态,其效力的最终确定取决于商标权人是否提出了异议;二是假如出现了商标注册时间晚于域名注册时间的情况,商标权人有权提出异议导致域名失效,这样对注册在先的域名所有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在解决争议部分,该两部法规操作性不强,既没有规定当事人是否有权进行诉讼,也没有规定在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后或法院判决后CNNIC的处理办法。
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这标志着我国首次正式地、系统地初步确立了域名的司法调整运行机制。该司法解释操作性相对较强。主要内容包括域名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和管辖,对恶意的认定,以及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等。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该司法解释参考了UDRP,规定了注册、使用域名中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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