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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驰名商标的域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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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制度】浅析驰名商标的域名保护

驰名商标域名的保护是网络世界给人类的现实生活增添的一个新问题。这里简单对驰名商标域名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借鉴相关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相关立法,实现对驰名商标全方位的保护。

域名与驰名商标概述

(一)域名

所谓“域名”(Domain Name),互连网国际特设委员会(IAHC)发布的备忘录中称:“域名系统是专为网络中的计算机定位而设计的便于人们记忆IP地址的友好名称。”域名就是因特网上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是为方便人们发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随着商业活动在互联网上的广泛应用,域名已逐渐演化成为一种商业标识,其功能也相应地改变为指向经营者的身份。

域名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技术性,域名系统为网络上的信息传输提供技术支持,使虚拟世界的信息准确流通。但网络世界中商业活动的出现,赋予域名更多的社会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标识性,它是人们选择用来在因特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域名的标识性功能使之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密切联系。第二就是唯一性,也就是排他性,域名注册原则保证任何一个域名只能被成功注册一次,域名在网络世界只能是唯一的、排他的。这和商标权非常近似,都具有专属注册人且排斥他人擅自使用的特性,但又比商标权更为严格。一个域名注册成功后,不论其是什么行业,其他行业的经营者就不能再使用该域名。

(二)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其有几个特点:1.高认知性。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的不同来源。驰名商标与其商品之间的联系则更为紧密。2.丰富的内涵信息。驰名商标赋予其核准的商品(服务)以丰富的内涵,比如稳定的质量保障、先进技术的应用、代表的品位格调或文化趋向、优质的售后服务、企业信誉等等。这些要素都是经过商标人长期的努力获得,但这也使得驰名商标成为主要模仿和抄袭对象。因此,《巴黎公约》中就提出了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原则,也就是第三个特点。驰名商标可以跨类进行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和服务;并且享有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的权利,即他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但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或者对已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各国也纷纷建立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

(三)驰名商标与域名的关联性及其保护的必要性

网络空间是人类社会活动在新技术条件下的延伸和扩展。随着网络上商务活动的发展,网络域名已经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成为域名注册者自身重要的商业标识。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域名体现其商标的巨大价值,并凭借其商标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网络上获得商业利益。尽管域名和商标存在着差别,但网络空间的出现和域名的注册都不能否定传统的商标理论。网络空间在某种意义上只是扩大了商标的使用范围和商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空间。不论在什么顶级域名下注册,含有商标部分的二级域名仍然是主要的区分标识。

笔者认为,域名是依附于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域名应当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调整。根据《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鉴于域名所具有商标识别的功能及域名在同一级别上注册的唯一性,即使域名的注册者与驰名商标的权利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该域名也已与在先的驰名商标权益产生了冲突,妨碍了驰名商标权利人在网络上行使其相应的权利。因此,对于驰名商标的域名应给予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域名纠纷的表现形式

由于存在巨大经济利益,侵犯驰名商标的域名纠纷层出不穷,以“驰名商标域名恶意抢注”和“利用域名注册的可相似性进行不正当竞争(盗用类域名纠纷)”最为典型。

(一)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即Cybersquatting,把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阻止驰名商标权利人在以此商标为域名的网络中进行网上交易或宣传,迫使权利人高价赎回这些域名。恶意抢注的基本特征主要有3点:1.抢在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之前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2.注册目的不是为了正当使用;3.注册后迫使驰名商标权利人高价买回。

(二)利用域名注册的可相似性进行不正当竞争

利用域名注册的可相似性进行不正当竞争,也就是盗用类域名纠纷,即注册并使用的域名与他人的驰名商标近似,容易造成混淆、误认。

驰名商标域名保护的法律救济

(一)国外驰名商标域名保护机制

随着网络商务活动的增加,域名成为了重要的商业标识,与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标识系统发生了冲突。冲突的根源在于由于域名系统的技术要求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之间发生摩擦,并且域名注册体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间没有建立相应的桥梁,一些人便利用二者间沟通漏洞故意将驰名商标恶意注册为域名并卖回给商标所有人获取盈利,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正当地利用附着于这些商标上的声誉。

对此,出现了各种域名争端解决机制,较为典型的有美国的NSI机制和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的《域名争端统一解决政策》(UDRP)及其实施细则。

1.NSI机制。被誉为互连网先驱的Dr. Jonathon Postel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设计了现行域名与域名系统。后来,Dr. Postel所属的国家科学基金与美国网络解决方案公司签定合作协议,将互联网中不涉及军事用途的根域名服务器的维护权与开放性通用域名的登记权授予NSI,并由NSI于1995年7月公布了国际上第一个域名争端解决规则(此后多次修改)。

2.ICANN的《域名争端统一解决政策》(UDRP)。各国的域名争端解决机制存在差异且不完善,管辖权问题意味着善意域名注册人有可能会被诉至于非本国的法庭。因此,WIPO开始寻求一套全球性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ICANN于1999年12月1日生效的《域名争端统一解决政策》主要就是依据WIPO的建议。该政策中,WIPO是ICANN指定的第一个“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商标所有人可以就已被合法注册的域名所卷入的争议向WIPO仲裁和协调中心投诉。整个程序一般在45天内完成,且仅对通用顶级域名具有强制性。

(二)对我国驰名商标域名保护的建议

首先,从程序上讲,我国必须建立一套类似于NSI或UDRP的中文域名注册规则,我国现行法律并无对域名注册的任何规范,因此,我们必须与国际接轨,引进UDRP规则指导下的域名注册机制。

其次,UDRP规则是一个程序性的、行政性的争端解决方法。我们必须还要从实体法上构建驰名商标域名保护体系。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不可能将域名作为专门类别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应当做的是建立和完善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商标法作出适当修订。如在商标法总则增加一条“国家对驰名商标域名实施特别保护”;或在商标法的第五十二条中增加一项“将他人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恶意注册为域名的”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恶意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明确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对驰名商标则可实施“扩大保护”。如果一件驰名商标被他人擅自作为域名使用,就会逐渐淡化该商标与商标权利人的关联性,丧失驰名商标的专属显著性。网络空间是现实空间的延伸,网络空间中出现的驰名商标的滥用,必然会影响到驰名商标功能的体现。因此,对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也应借鉴现实空间中的扩大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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