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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审批程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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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审批程序

投资形式

在上海及浦东新区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等组织形式,在上海及浦东新区设立地区总部。

经营管理和

服务范围

1、 投资经营决策;

2、 市场营销服务;

3、 资金运作与财务管理;

4、 技术支持和研究开发;

5、 信息服务;

6、 员工培训与管理;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审批及程序

1、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认定和审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地区总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2、 工商、财税、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3、 申请人向上海市外经贸发提出申请,经审查决定准予的,发给认定证书或者批准证书。并报国家外经贸部备案;申请人取得评定证书或批准证书后,应到市工商局注册登记。

申请设立的

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3、 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4、 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5、 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6、 未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可以以管理性公司的形式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的地区总部;

7、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各项规定,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跨国公司,可以参照本规定申请设立地区总部。

申请应报送

的文件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 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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