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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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委、建委、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械设备成套局、机械部直属专业公司、设备成套甲、乙级资质单位:
为了保护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部对原物资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成字11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设备成套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招标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应当坚持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则;投标应当靠先进的制造技术、可靠的产品质量、科学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服务及社会信誉参与竞争。
第三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地方都不得保护落后,也不允许搞假招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设备招标采用的方式:
公开招标,即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发表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设备供应或制造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五条 承担设备招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法人资格;
有组织建设工程设备供应工作的经验;
对国家和地区大中型基建、技改项目的成套设备招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计委、内贸部、机械部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的相应的甲、乙级资质;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建设工程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符合上述条件,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程序:
建设工程向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委托手续;
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意向书;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解签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疑问;
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则、办法、程序;
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
确定标底;
开标,一般采用公开方式开标;
评标、定标;
发出中标通知,设备需方和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第七条 招标需要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当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招标文件主要由下列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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