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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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建设工期,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除省条例规定可不实行招标投标和由投资者自行决定的外,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指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
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施工;
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设计;
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4卜标准设备的供应。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五条 凡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施工、勘察设计、设备供应的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服务;
审查招标单位资格及招标项目条件,发布招标信息;
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和投标单位;
监督和指导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确认中标通知书;
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监督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区县招标办公室业务上受市招标办公室指导。
第七条 施工招标,凡建筑面积总计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跨度在18米以上或建安工作量总计在150万元以上和市级综合开发项目由市招标力、公室办理;上述额度以下的项目由区县招标办公室力、理。勘察设计、设备供应的招标,由市招标办公室组织办理或委托区县招标办公室办理。
第三章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是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也可接受委托,组织招标。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已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建设工程用地手续已经办妥,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
有保证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可实行项目的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进行单独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议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不适宜公开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可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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