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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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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应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进行,严格遵循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和其它形式的限制,确保合格的投标者机会均等。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采购,除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外,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当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项目国内设备总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进口设备总用汇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或进口单台设备价在10万美元及以上;

列入国家规定的特定产品目录的进口机电设备;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第四条 直接利用外资的项目,其设备采购原则上也应采取招标方式。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通过招标。

进口二手产品;

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出口信贷进口;

以补偿贸易方式进口;

易货贸易及小额边境贸易进口;

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进口;

驻外机构及境外施工现场调回;

生产用进口配套零部件;

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的进口;

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短期内又无法集中批量招标的;

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采购方式的。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贷款机构及项目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招标的类型

第七条 招标的类型分为国内竞争性招标、国内有限竞争性招标;国际竞争性招标、国际有限竞争性招标。

竞争性招标,须在《中国招标》周刊上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有限竞争性招标,应向潜在的投标者定向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三章招标机构

第八条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专门人员和条件,按规定经过批准的独立进行招标活动的专门代理机构。本省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为省机电设备招标局。

第九条 招标机构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160号)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接受国家、地方政府、金融机构、项目业主的委托,独立或联合有关单位、项目业主具体组织实施国际、国内招标工作。

第十条 招标机构应以“服务、效率、公正、权威”为宗旨,公正地维护招标委托方和投票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中介和服务作用,利用其信息优势和服务手段,为项目业主提供国内外设备咨询、设备催交、设备验收等服务,协助项目业主做好进口设备报批、国外运输、进口报关、验关等方面的工作,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内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投标的服务工作。

第四章招标项目的认定

第十二条 机电设备招标采购的方式,根据我省固定资产管理权限,由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第 三条的规定,商项目业主确定,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违背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而自行采购的,原则上不能列入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办理进口审批手续,银行不予贷款。

第十三条 凡用招标方式采购机电设备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尽快与有关招标机构取得联系,及时办理委托手续。招标机构应主动上门服务,认真负责地做好招标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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