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港口投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梅傲雪”负责编辑,主要解答【项目融资】我国港口投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1.港口建设资金的来源仍以银行贷款为主,资金缺口巨大 港口建设具有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限长、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等特点,因而具有明显的公......本文有78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项目融资】我国港口投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1.港口建设资金的来源仍以银行贷款为主,资金缺口巨大
港口建设具有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限长、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等特点,因而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一直由中央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承担港口的主要投资建设责任。80年代中期,国家开始对港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港口建设的融资模式有所改变。目前港口建设融资方式有以下几种:政府预算拨款、交通部专项资金、银行贷款、地方政府自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融资租赁、利用外资和民间资金等。其中,地方政府自筹、单位自筹以及银行贷款是港口建设融资的最主要手段,所筹集的资金占筹资总额的80%左右;事实上,地方政府自筹和企事业单位自筹的资金归根结底也来自于银行贷款,因而,港口建设的资金来源是以银行贷款为主,其他融资渠道的资金渗入相当有限,这种状况将使港口建设的融资规模受到银行贷款数量和央行信贷政策的严格制约。“八五”、“九五”和“十五”期间,我国港口基本建设的投资额分别为227.67亿元、333.53亿元和466.3亿元;十五年内的年平均投资额只占同期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0.8%。为加快港口建设速度,开展项目融资活动,转变传统的港口建设投融资体制已势在必行。
2.低水平重复建设,中小码头能力过剩
20世纪80—90年代,外资和民营资本逐步渗入港口建设。但随着新建港口码头的完工和运营,港口的结构性失调问题逐渐显露。一些大型深水港口经济收益稳定、运营风险小,但是建设期较长、资金回收较慢,又使许多投资商望而却步,转而投向中小码头。一些城市提出“以港兴市”,却只重视近期收益,对中小码头盲目投资,超长占用岸线,缩小码头的吨级,以致出现深水浅用、多占少用、码头过密等现象。这种低水平重复建设,使港口能力出现结构性过剩,诱发恶性竞争,也浪费了宝贵的岸线资源。
3.港口债务负担沉重,融资效率低下
由于投融资体制陈旧、融资渠道与港口建设不协调,多数港口企业自建设之日起就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港口建设贷款的期限从20年到50年不等,因建设周期长,不仅短期内经营收入难以偿付银行贷款本息,在经营的前20年中也几乎无盈利。自1997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减少港口企业债务的政策,如将“拨改贷”经营资金转作资本金等,但仍未使港口企业卸下债务包袱。由于港口结构性失调,中小码头比例过大,在需求一定的条件下,一部分港口业务量不多,经营收入不足,也就无力还贷。一些中小港口必须进行后期扩建,在未还清旧债的情况下,又被迫借新债,使资产负债率长期居高不下。融资效率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融资的难易程度;二是融资的金额占总资金需求的比例,这直接关系到港口企业的发展。我国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破产法》规定,“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如果港口企业负债率过高,将面临债权人要求其破产的困境。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我国港口投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66941.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