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应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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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应采取的措施
为给“最低价中标的成功应用创造必备的条件,根据目前我国建筑业的现状,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培育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出因诚实信用而既得的价值和因失信违约须付出沉重代价的鲜明对比。需要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为解决建筑业中长期存在“三角债”引起的一系列建筑管理和社会问题。
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具体做法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前者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使用,后者用作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使投标者拥有自己独立的估价信息。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度和监督,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两难困境,即政府既要管好政府的事情,还要操心国企投标者的生存和发展大事,让所有投标者完全按市场规律参与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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