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黄桃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黄桃”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号:财企[2008]166 号 发布日期:2008-8-21 执行日期:2008-8-21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一、......本文有30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号:财企[2008]166 号

发布日期:2008-8-21

执行日期:2008-8-21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一、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缴纳场地使用费,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而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应当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已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租金计算时已考虑场地开发和土地使用费因素,则不需缴纳场地使用费;如租金中未予考虑场地开发和土地使用费因素,则由承租人即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

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应当由中方投资者区别以上情况缴纳场地使用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或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都作为土地资源的取得成本进行财务处理,同时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66878.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