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打击围标行为的措施和建议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燕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燕”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招投标】打击围标行为的措施和建议 编制高质量的标底,增加评标专家的数量,降低围标人的中标概率。聘请技术硬、信誉高、实力强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标底和工程量清单,使编制出的标底......本文有315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8分钟。

【招投标】打击围标行为的措施和建议

编制高质量的标底,增加评标专家的数量,降低围标人的中标概率。聘请技术硬、信誉高、实力强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标底和工程量清单,使编制出的标底符合社会平均水平,防止高估冒算,防止工程超额利润的发生,降低围标的期望收益。对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用随机抽取的办法抽取入围,全部评标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异地评标专家本地评标的评标制度,招标人不允许参加评标。提高评标专家的人数,变5位评标专家为7人,甚至9人。

控制标书发售时间。对很多公司来讲,如果能拿到标书,总还有“公关”的余地。如果资源雄厚、能力超强,说不定还有“改天换日”的可能。而最怕的是,根本见不到标书。只要是公开招标都要发售标书,发售标书的时间有时候也是操纵招投标的手段。例如,某单位要上一个项目,标底在几百万元,如果消息走露出去,肯定会成为众多投标人的追逐目标。而招标方在事前就已经与一家厂商达成了一致,并已经让其提前介入该项目。却刻意对其他投标者保密,直到公开招标前两天,才让其他人知道有这个项目。而且,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在该单位的网站上公布的,上午发出,发售标书的时间就是当天下午的短短的几个小时,结果买到标书的只有甲方中意的投标者和他们通知的“陪标”公司。这是通过操纵出售标书时间来选择中标人的一个极端的例子。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让中意的投标方提前介入,提前对招标内容作出充分准备,其胜算就已经很大了。那些知道消息晚或直到招标公告发布后才获得消息的公司,实际上早已输在起步上了。

在评标程序中,还应加强投标文件的横向符合性评审。目前,评标方法中的初步符合性评审往往只注重对投标单位的纵向独立评审。即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作独立的检查,看各标书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有无显著差异或保留,称之为纵向评审。相对于评审过程中各标书的相互检查比较,称之为横向符合性评审。通过标书横向的初步符合性评审可以找出围标行为,剔除不正当竞争的投标单位进入下一步阶段评标。对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和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坚决予以纠正,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并对违规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作行政处罚。

公开招标信息。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招标信息一定要尽可能公开,参与的多了,串标就难以形成。必要时可延长信息发布的时间,也可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参与的投标人多了,有串标图谋并愿意受控制后利益均分的也陪同前来,但不愿受控制想凭实力抢“蛋糕”的也来了。这样,图谋不轨的人想串也串不起来。因此,为了能让投标人最大限度地了解招标信息,有时还应在招标信息发布后,提醒投标人去现场察看。对于偏冷的项目,除了在指定媒体、当地媒体发布信息外,还会在周边城市、发达地区或者该项目生产集中的地市媒体发布公告。

降低准入门槛。建筑业只要进行招标,就会有标书。标书原本是为了让投标单位了解招标需求而制定的。但事实上,许多标书除了传达印刷体语言的“主规则”外,通常还传递着招标业内尽人皆知的“潜规则”。设定排他条件,是控制招标的最好方法。分辨一个标是否有人“暗定”,常常靠看标书中是否含有过多的准入条件来判断。比如投标公司成立要在5年以上,注册资金要5 000万以上,年营业额5 000万以上,要取得过什么证书等等。对于这种标是否要投,要怎么投,投标人就会非常慎重。无论是哪个行业,招标方都应该把项目或者工程质量以及之后的服务放在重要的位置。一份标书不在内容上下工夫,而在设置门槛上做壁垒,就暗含了“游客止步”的意思。类似的还有,不当众开标,不当场拍板,甚至在标书中规定投标方有无限大的责任、招标方有无限大的权力等,这些都有可能在暗示着“本标有主,他人莫入”。

降低准入门槛,放宽资格预审条件,放开对投标人数的限制也是避免围标串标的途径之一。在目前建筑市场双重准入体制的基础下,逐步弱化企业单位资质,强化执业资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在操作中,根据潜在投标人数和市场情况,适当压低投标人最低下限,让更多投标人参与竞争。其实,设置过高门槛对招标人也很不利,对没有特殊要求的,尽量不去限制。

提高开标过程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和加强监管,是防患于未然的一个有效措施。纪检、监察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对各招投标中心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对于不进行招标、假招标或变应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的项目实行专向检查。纪检、监察人员参与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对招标程序是否合法、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是否按照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是否公正,以及有无其他人员在其中干预等进行监督。

完善程序方式。取消投标报名,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取消资格预审;取消集中答疑和现场勘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告知工程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的环境、施工现场的状况、招标条件、投标条件,并告知投标人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的质疑,招标人将在什么时间什么媒体公布对招投人疑问的答复;全面推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设置的投标“陷阱”,搞“对号入座”。

完善评标办法。围标的情形多数出现在建筑工程中,对付的主要办法是在操作中不断改变评标办法。串标的核心是中标价,防止围标最直接的办法应该是提倡实行合理低价法中标的评标办法。一是可以防止评标时受贿赂的评标专家对围标人打高分,而对其他投标人打低分的不公正现象。二是可以防止中标单位获取超额利润,降低围标的期望收益。合理低价评标法是国际惯例,效果也非常显著。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定标原则,节约了财政资金。合理低价评标价法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是合理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工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同时,要把制止盲目压价、坚决否认不理性的最低价作为规范最低价中标评审方法的重点。完善评标程序,增加评委中造价专家的比重,提高评标水平。

加大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应在政府监督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监管工作。对围标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中标后在履约过程被发现,都应严肃查处。

1.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监督。修订和完善现行工程预算价编制方法,改进信息发布制度,推进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作为报价和评标质询的依据。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开展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防止围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对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2.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管。重点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违法违规操作;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予以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作用。

3.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制度,引入社会监督。可以针对监管部门因没有线索或证据不足的尴尬,设立举报奖金,发动群众监督,对有围标行为的招标工程进行揭发,将监督管理部门的受理电话、传真和通信地址向社会公布。对招投标利益关系人的投诉事项,要认真调查核实,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对举报者加以保护和给予奖励。

4.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督管理。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依法办事的意识,使招标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和事,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串通编制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设置投标“陷阱”或搞“对号入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按照《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严格规定招标投标程序,提高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地位,提倡招标方技术经济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避免领导直接参与,削弱和减少招标人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诱导和影响作用。

5.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出借、借用资质的行为,对代理机构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备案制度,保持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执业精神和执业素养。

健全配套法规。对围标串标行为的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之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这是对串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但从目前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情况来看,有必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围标串标行为拿出定量指标,尽量不要模棱两可。同时,还应规定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围标串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另外,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无所遁形。

同时,建议法律法规可以直接设定对围标策划者限制其部分权利行为能力的处罚。策划者大凡都是围标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总经理或其他“高级人才”,如果围标者能够从一次的串通投标中获得足够丰厚的利润,我们的法律为何不能限制其部分权利呢现代《刑法》讲究“罪责相等”的原则。串通投标的行为其实质是“经济诈骗”,而我国的《刑法》对于“经济诈骗”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我们是否可以按照犯罪标的数额来加重其刑罚呢

加大对围标成员的惩罚力度。要从多方面入手。分析挂靠、围标可能的情形和手段。一经发现有挂靠、围标线索,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对查实的围标案件,要依法依规,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履行。对围标的投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拒绝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严格落实国家及省有关评标专家的管理办法,建立评标专家信誉评价体系,对违法违纪的评标专家同样给予严肃处理,对泄露投标人名单的相关责任人也要严肃处理。

对于陪标人、参与围标的招标人和评标专家而言,参与围标对政府或企业本身造成的损失大大高于围标成员进行钱权交易时的货币或实物量。但是,由于花的是政府或企业的成本,自己却能得到实惠,因此在预期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加大对所有围标人的处罚,包括经济、行政和刑事处罚,加大打击力度,以杀一儆百,让投标人望而生畏。降低围标的预期收入,并予通报,可以有效降低围标现象的发生。

加快建立投标人的信誉体系。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除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外,还应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对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行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除法律规定以外的惩罚性约定,如投标人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一经核实,无论中标与否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法律责任。

加快网络建设,积极开展网上招投标。网上招投标有着其他招标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不见面,可以减少围标的机会;二是投标人相互不见面,不知道竞争对手是谁,只能托出实盘投标,充分实现公平竞争的竞争原则,实现招投标的初衷;三是大大降低招投标成本,有效减轻招投标各方的费用负担,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提出围标的认定条件。除国家七部委30号令规定的串标情形外,建议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围标行为进行认定:①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分项报价不合理,没有合理的解释;②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③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④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⑤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⑥技术标雷同。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打击围标行为的措施和建议”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6670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