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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投标规制俘获问题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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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工程建设招投标规制俘获问题的现状分析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规制俘获问题表现为多主体、多环节。在具体操作的多个环节上,表现为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授予合同立项等各个环节都存在规制俘获问题。在主体上,表现为行政管理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代理机构等也都存在规制俘获的问题。这里,从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的主体角度来分析规制俘获的现象。

行政管理者规制俘获

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地方保护。不少招投标活动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主办单位设下道道难关,卡死外来企业,非亲非故难以参加竞标。一些地区或部门抬高进入门槛,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第二,行政干预。一些有着这样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凭借其职权,或是向业主“推荐”承包队伍,或是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承包。

投标单位规制俘获

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陪标。有的施工企业水平低,为使自己“合法中标”,不借代价私下找几个企业做垫底、作陪衬,这些陪衬企业的标书制作大多出自请托企业之手,以确保请托企业中标。第二,串标。承包方私下运作,功夫做足,发包方在未进入招标程序前,就已选定意向中标单位,然后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走过场,使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第三,围标。一些施工企业串通一气,排斥同行,为了控制中标结果,采取3、4家企业联合协作的方式,在一项工程的招标中,共同进退,对标底形成包围之势,从而把其他的投标企业挤到圈外。中标后他们会按事先约定好的规则来分享利益。

建设单位规制俘获

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肢解工程回避招标。有的将一个整体工程项目把地基部分、主体部分、水电装修、附属工程等人为加以拆分,使每部分都达不到招标规定标准而避开招标;有的以资金不足为由,将工程分为若干期进行,每期都达不到招标标准而规避招标。第二,虚设条件回避招标。有的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施工招标”的法规规定,将自己建设的工程冠上保密工程、抢险工程、救灾工程的帽子规避招标;有的利用“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经批准可不进行施工招标”的规定,无限制地追加附属工程和逐层加层建设;有的针对邀请招标竞争面小、业主权力相对较大的状况,千方百计地把公开招标工程转变成邀请招标工程进行招标。

代理机构规制俘获

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在招标信息知情面上做文章。只在小范围内公布,没有按规定在指定的刊物和网页上进行发布,以减少或控制外来竞争对手;第二,在信息发布时间上做文章。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将信息透露给有关系的投标人,再借口工期紧,缩短信息发布时间,使其他投标人来不及准备投标工作而放弃投标,增加关系人中标的机会。第三,向参与投标的关系单位泄露标底。第四,授意评委进行倾向性评标。

当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联合进行规制俘获的现象还有很多,例如,标外无故增加工程量。施工单位可从工程量增加中得到额外利润,而建设单位领导则可得到更多获取好处的活动空间和机会;再如,签订阴阳合同。双方按规定签订一个标准的合法的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但私下再签订一个执行的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就有各种违规的作法,如要求垫资、指定采购、利润提取、工程增加等等,或损害国家利益或施工单位利益或他人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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