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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及公开和邀请招标范围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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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采购方式及公开和邀请招标范围的规制

目前,公司的采购基本采用了以下五种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但是必须指出,以上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法》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所设定的五种法定采购方式,特别是后三种方式并不完全适用于公司的采购行为,公司的采购行为如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不能允许以所谓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的方式取代招投标。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工信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涉及电信枢纽、通信、网络等通讯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是,依据国务院《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若果招标人为适用以上不招标的规定而弄虚作假,即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的情形。

关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两种法定采购工具,但这部法律没有明确选择邀请招标的使用条件。实践中,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时有发生,本来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却采用种种方法规避公开招标而采用所谓的邀请招标,致使邀请招标的采购工具,被大量地滥用。事实上,《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早已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通信建设项目的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2012年2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条例》第8条明确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法定范围:首先,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其次,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方可采取邀请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至于第二种情形的认定,应当由公司的纪检监察部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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