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投标中其他方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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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施工招标投标中其他方存在的问题
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包括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等在内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关系到招标投标能否作到真正的公平和公正。部分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招标投标工作质量,破坏建设市场秩序,侵害建设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
个别专家缺少职业道德。利益的驱动使某些专家长期受雇于承包商,个别评标专家甚至按年度领取佣金,中标后还会有一定数目的“奖金”。这部分评标专家非常清楚“关系企业”的标书特点,在评标中利用其与其他评标专家的种种关系,为“关系企业”打高分,影响评审结果。
对专家的管理欠规范。按《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但不少地方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并不到位,既不按要求认真考核评标专家的工作质量,也不及时组织法律、法规的培训或学习,不按要求对本地评标专家名册及时进行清理和补充。有些评标专家电话出现变更、调动、生病无法正常工作,甚至有些评标专家已经去逝多年,仍在评标专家库中。
现有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缺乏约束力。尽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对违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惩罚有明文规定,然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较轻。专家的工作性质使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很难发现专家的违规行为,即便有所怀疑,通常也很难认定。对有关评标专家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常常不能做到一查到底。专家对相关法规也缺乏足够重视,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评标时间过短,评标程序过简,无法对投标文件做出正确判断。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人和招标人角色的分离,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往往更倾向于尽快完成招标投标工作,使工程建设尽早开工,并节省招标费用,相当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工作安排的程序过于简短。目前在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时间普遍为半天到一天,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专家有时要对多达二十余家的投标文件进行审阅并得出结论,对所有投标文件不可能真正进行仔细认真地比较。对于一些以社会效益为主,特别是对地方社会经济生活大环境有重要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来说,这样的评标程序显然过于草率,不可能对投标的各种文件做出正确的评判。
交易中心。随着建设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为了整顿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筑施工领域腐败,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各地陆续建设有形建设市场。经过十来年的发展,交易中心仍不尽规范。
交易中心的定位还不够准确。部分地方的交易中心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政事不分,交易中心大多挂靠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的交易中心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交易中心与招标办及其它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完全脱开,还不是完全的中介服务机构。交易中心为服务型事业单位,是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属社会中介组织,不具备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能,而招标办则是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机构,具有监督管理职能。两者职能合一,必然会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弊端,孳生种种问题。此外,目前还普遍存在多头、重复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问题。
交易中心的行为与相关法规要求有较大的偏差。目前各省交易中心的行为与相关法规的要求有较大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选择投标人缺乏科学依据,一个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为数众多,交易中心的通常做法是抽签确定若干投标人,这种做法并非基于潜在的投标人的实际技术力量和装备水平等因素考虑,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二是信息的发布范围狭窄,一般只在辖区内发布且时间滞后,承包商没有充分的时间决定和准备;三是存在招标之后再议标的现象,不少交易中心的通常做法是通过评标先选出2—3家单位,再由项目法人和这几家单位进行谈判,在这种谈判中项目法人往往更换条件,削弱了招标投标的应有作用;四是对评委的选定和监督还缺乏有效办法。评委的选择一般采取随机摇号或抽签的办法确定,一种是即抽即评,一种是先抽后评。前者由于评委对项目不熟悉,评标结果难以确保最优;后者虽有利于评委了解和熟悉情况,但是在评标之前这段时间一般不实行封闭运作,容易产生漏洞。收费不规范,加重施工企业的负担。
工程担保。工程担保是指担保人应工程合同一方的要求向另一方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如果被担保人无法完成其与权利人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应由被担保人履行的义务,则由担保人代为履约或做出其他形式的补偿。工程担保的原理在于通过信用机制来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责任关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起步较晚,八十年代初,我国开始尝试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经济建设,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之一被引入我国,在我国的工程建设发展过程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制定了有关工程担保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沈阳、北京、深圳、厦门、云南、宁波、青岛等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允许担保公司介入工程担保业务。然而,目前我国进行工程保险的项目仍然局限在一些利用外资和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市政工程上,总体而言,内资项目的工程担保基本未开展,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作为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中还远未广泛应用。出现这一局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担保公司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担保的法律空白。
在现行的涉及工程担保的法律或部门规章中,担保公司介入工程担保的地位尚未完全得到确认。国务院各部门中只有建设部将担保公司介入工程担保纳入其规范性文件和招标范本中,但担保公司推广工程担保主要限于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中。法律缺位成为担保公司拓展工程担保业务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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