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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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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流程】建设工程施工程序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程序。

第二条 我省境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7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须按规定进行报建,其施工任务必须进行招标,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地方,一律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活动。本规范程序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单位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单位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 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四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第二条、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工程,选择何种发包方式,由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自主决定,并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工程招投标按照招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改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不得违规越级交易、私下交易和场外交易。

第七条 凡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按照法规授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依法委托而取得行政执法权并行使职能。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所属各有关职能机构进驻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提供“一条龙”服务。

第九条 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理造价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十条 有形建筑市场除做好各种工程信息的发布外,还应当建立法规政策、承包单位、中介结构、劳务队伍和材料设备等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手段,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第二章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包括:

工程项目报建;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或委托招标备案;

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资格审查;

招标文件的发放;

勘察现场;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

开标;

评标;

中标;

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报建

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及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

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

建设单位填写《湖北省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连同应交验的立项批准等文件资料一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或委托招标备案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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