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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有形市场建设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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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朱国林”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中标方案】加快有形市场建设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文号: 甘建招[1999]126号 各地、州、市建委、监察局,省级有关委、办、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和省属建设、勘察、设计......本文有146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中标方案】加快有形市场建设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文号: 甘建招[1999]126号

各地、州、市建委、监察局,省级有关委、办、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和省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和全国有形建筑市场现场会议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一系列指示,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年活动意见的通知》要求,经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并请示省政论同意,现将《甘肃省加快有形市场建设、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治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现就我省加快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有形市场的建立和运行

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对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重要性。要加强领导,加快建设。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以为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服务为主,具有相应场所、设施、人员、技术、信息等条件,依法成立的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法人实体。它是工程承发包交易的固定场所,是政府实施宏观管理和动态监控的手段之一。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和市场的需要实施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全省各地均须建立交易中心。目前情况下,一个地只能建立一个交易中心。特殊原因确需增建的,必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资格认证。县原则上暂不建立交易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建立的,须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委批准。个别建设项目较少的地区经批准亦可实行定期联合办公制度。

鉴于省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中心运行已日趋规范,中央在甘、省属单位的各类建设工程和全省重大建设工程不论其投资来源都必须进入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为工作方便,中央在甘和省属单位一般工程项目经省建委授权,也可在工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交易。原省建委授权有关厅、局代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招标投标的通知即日起停止执行。各主管厅局通过交易中心对工程招标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凡已建立交易中心的地方,所有应进场交易的建设项目,包括各级、各类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和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煤炭、化工等专业工程项目,不论其投资来源,都必须进入同级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今后凡《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省建委甘建招〖1998〗 298号文件规定招标的工程,必须按规定进入同级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按有关规定不宜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的,必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上级批准,并在同级交易中心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监察部令《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逐步完善,规范运作,并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是信息功能: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工程招标、投标、中标信息,企业状况及受奖惩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要建立投标企业信息库;二是服务功能:为发包承包方提供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洽谈、合同签署、经济技术、政策法规咨询等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相关设施服务;三是集中办公功能:工程报建、资格审查、招标投标管理、施工许可证签发、合同审查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执法监察等管理内容和纪检监察、工商等有关部门进驻市场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根据专业需要分别设置专业工程评委专家库,每个专业的专家不少于20名。专家应经过招标投标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并报省建委考核后发给专家证书。

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运行监督机制,做到各工作环节既紧密联系,又互相制约。参加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会议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在两人以上。省地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权利:

1、根据国家、省有关交易中心的规定制定交易规则;

2、监督发包承包交易行为;

3、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4、 对违反规则的发包承包方提出处罚意见,报同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监察部门进行处罚;

5、调解交易者之间的纠纷;

6、其他经政府管理部门授予的权利。义务:

1、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定期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

3、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4、为发包承包双方进行业务培训;

5、完善保存招标投标的有关资料;

6、其他因当事人委托而履行的义务。

省、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及时发布工程交易的有关信息。信息发布与投标报名或出售标书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7天。 信息发布要增加透明度。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发布全省招标工程的信息。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信息发布7日前应将招标工程信息传真或用其他快速传输手段报省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发布时间应不少于二天时方可进入招标阶段。没有发布信息的工程不得进行招标投标。

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以根据服务内容收取相关的服务费用,收费和立项标准应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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