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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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流程】公证程序细则
公证员应监督招标方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第十六条开标前,公证员应查验投标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审查投标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投标条件。
第十七条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箱的启封。
第十八条投标箱开启后,公证员应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书的启封。
第十九条公证员应验明投标书是否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标书处理:
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投标书未密封的;
没有报价的;
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
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单位投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又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的;
投标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
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条唱标时,公证员应监督唱标,并作记录。如发现所唱投标书内容与正本不相符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一条开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当场口头证明开标活动真实、合法,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二条公证员应参加评价会议,对违反规定的,应予以纠正,但不得担任评价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三条公证员应当对评标、定标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定标决议书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评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宣读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证员应终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
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纠正的;
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公证处应在公证员宣读公证词的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宣读现场公证词的时间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第二十七条其他招标投标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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