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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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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邀请书】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

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概算已经批准;

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招标;

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确定招标单位;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

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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