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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的法源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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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的法源和现状

在发达国家,对政府投资的项目的招标采购由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由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逐步过渡的,因此,带有计划经济管理痕迹的部门管理特征也体现在对招标投标市场管理中。

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招标的项目,其中第一款是根据项目性质划分的,第二、第三款是根据项目资金来源划分的。鉴于此,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也分两大类。

第一类依据项目性质,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类依据资金来源,即目前由国家发改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该类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由国家发改委认定。

该款第一条从项目性质上划分,第二、第三条从资金来源上划分。这主要是考虑到招标投标法作为公法应当涵盖的内容,如果仅从项目内容上划分,不属于第一款项目类别,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不能涵盖;反之,仅从资金来源上划分,第一款类别的由个人投资的项目关系到公众利益将失去控制。因此必须从两方面加以要求和规范,以通过法律保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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