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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应通过资料的收集了解哪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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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工作开始前期,对所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分析,以便设定合理的资格条件使投标人形成充分的竞争,最大限度的达到招标人既定的招标目的。

法律咨询:货物招标应通过资料的收集了解哪些信息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①所要采购货物的潜在投标人地域分布特点。是否存在相对集中的情况,如:特种电缆、起重机、填料等。

②所要采购货物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一部分行业潜在投标人数量相对较多,如:开关柜、电缆、阀门、管道、管件等,也有一部分行业潜在投标人数量相对较少,如:大型的化工设备、发电设备、炼钢设备等。

③所要采购货物的加工制造、运输、安装调试等周期。要区分哪些是长周期设备;哪些是短周期设备。

④所要采购货物的加工制造难度。哪些需要实力强、技术精的大型企业来加工制造;哪些对技术的要求相对较低。

⑤所要采购货物的标的金额。哪些采购金额较大;那些采购金额较小。

⑥了解哪些是标准设备,哪些是非标准设备,哪些是易损设备,哪些是永久设备,哪些需向制造商采购,哪些由供应商、代理商提供即可。

⑦了解哪些是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特种设备目录》的设备,哪些设备需具备防爆许可证、CCC认证、行政许可证等资质。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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