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实践中串标围标现象的表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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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工程招投标实践中串标围标现象的表现特征及产生原因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围标”、“串标”属于法律禁止行为,所谓“围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排斥其它合法投标人,以达到高价获取投标项目的目的。所谓串标,是指通过“相互串通投标”或“相互串通招投标”,以达到规避合法竞争,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围标、串标的手段表现为三类: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二是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串通;三是投标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之间串通。在实践中,围标、串标活动具有隐蔽性强、欺骗性大、危害严重、调查取证困难等特点。其表现形式五花八门,有围标、抬标、陪标、标书雷同、故意废标等多种形式,方式和途径也不尽相同,但其产生原因却有一定共性。围标、串标行为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与招投标法律体系不健全、市场监管手段落后、市场信用体制不健全等是密切相关的。
一是招投标法律体系不健全。《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正式实施以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等各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和标准,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把对招投标的监管职责,分散在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执法规范不配套、不完整和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不够,让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特别是《招标投标法》中对串通投标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也给监管部门规范招投标行为带来一定难度。
二是市场信用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招投标运作机制和市场信用体制,全国没有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和查询体系,以致一些投机者在某地违法后,转换阵地再次违法,很难形成“一地违法,全国受限”的局面,投标人的违法风险很低,而投标人自身企业信用的重视程度也相对较低,形成守信反而不获利的畸形现状。
三是串标围标违法成本过低。《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照此推算:以1000万元中标额为例,对违法单位只须罚款五万元至十万元,对个人只须罚款五千至一万元。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其违法所得。千万元的一个项目利润应该达到百万元以上。
四是招标当事人行为不规范。建筑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了一方面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拥有很大的支配权;另一方面投标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千方百计采用各种手段甚至违规行为牟取中标。比如和招标人串通,为自己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和其他投标人成立联盟,约定“轮流坐庄”等等,严重搅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在招投标实践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些监督人员、评委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有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意无意之间,助长了串标围标现象。
这些原因的存在,特别是在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善时,一些企业为了实现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目标,极易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以达到目的,习惯于“潜规则”,运用非正常手段达到获取合同的目的。
同时,也应看到在另一方面,传统招标程序的设置,也为围标串标提供了可乘条件。不少地方在设置招标程序时,都设置有报名、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现场踏勘、资格预审等环节,这些环节的设置,在发挥掌握情况、摸清底数,防止不合格企业投标行为发生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投标人信息可能泄露的问题,给围标、串标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市场竞争激烈,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投标企业为了生存,必然不择手段,使围标、串标成为难以遏制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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