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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容易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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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容易出现的问题

实施“最低价中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计成本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中标价不得低于成本。这里所指的成本是指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如果投标人的价格低于自己的成本,则意味着投票人在取得合同以后,有可能为了节省开支,避免亏损获得盈利而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现象,给招标人造成很大损失。如果投标人以排挤其它竞争对手为目的,待取得合同后以其他方式追求投资的增加,而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最低价中标”评标方式,充分发挥竞争条件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充分说明了投标人只有通过“竞争”才能中标。在最低价中标中,只有投标单位足够多,竞争足够充分,才能真正显现工程在市场中的价值,才能充分发挥最低价中标的优势。反之,竞争不够充分,极易引起投标单位之间的相互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加大“最低价中标法”的宣传力度。

任何新事物的出现必将经历一番波折,而非一帆风顺,同样“最低价中标法”也如此,难免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推行过程中,许多建设单位和几乎所有的施工单位对“最低价中标”都持有抵触情绪。建设单位更是害怕“便宜无好货”,尤其是一些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缺乏工程管理人才而使得施工管理力量簿弱,怕施工单位中标后,会出现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恶劣行为而自己又无法进行有力的监管制约。作为建设单位负责人更注重质量与工期,花钱不怕,一旦因低价引起质量事故则难以推脱责任。施工单位在招投标中长期受到保护,对“最低价中标这种模式把他们“逼上绝路”的评标方式不能接受。另外,由于施工企业没有建立起系统有效的企业定额,对投标报价也会变得无从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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