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条件明确(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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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条件明确
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商务部重新发布的有关规定自七月十日起正式执行
本报讯记者李侠报道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须具有良好的资信和一定的经济实力,申请前1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其设立的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日前,商务部在对原外经贸部自1995年以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 的补充规定》等一系列规定进行合并的基础上,重新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并将于今年7月10日起正式执行。
根据规定,符合资信和经济实力要求的外国投资者在华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3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若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须具有的经济实力,申请前1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规定明确,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1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1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规定对外商投资者的资信、经济实力以及在华已设立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要求。
根据规定,投资性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后,可以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或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等服务。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投资性公司可向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规定明确,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境内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起人或股东。
根据该项规定,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经审批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商务部同时明确,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解释》、《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 的补充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 的补充规定》、《关于修改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 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等同时废止。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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