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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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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住宅小区工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 招标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市招标办备案。

第六条 监理招标应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招标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或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资质能力的特定的监理单位发出邀标通知书。

招标公告和邀标通知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七条 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到市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

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标通知书;

向投标单位发出投标资格预审通知书,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向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

组织必要的答疑、现场勘察、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编写答疑文件或补充投标文件等;

接受投标书;

组织开标、评标、决标;

招标单位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向投标单位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概况: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和开竣工日期等;

招标方式;

委托监理的范围和要求;

合同主要条款:包括监理费报价、投标单位的责任、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以及招标单位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条件等;

投标须知。

第九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企业简历;

主要检测设备一览表;

近三年来的主要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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