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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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中标管理】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 交通部令第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合理安排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三条 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建设计划的水运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不进行招标及进行国际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 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水运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只限于持有一、二级施工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建设单位的招标机构必须按隶属关系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其中部直属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以及部指定项目的招标机构由部审查。
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应机构,负责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九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有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或在特定条件下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并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
有当地基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或施工执照;
投资、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落实;
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基本完成。
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邀请招标。招标单位选择数家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议标。对个别施工难度大,工期特别紧的水运工程及特殊的专业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可邀请或通过主管部门指定数家施工单位,通过协商,议定标价及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本办法进行。议标工作的有关事项由招标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招标。招标形式应在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函中说明。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编制招标文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投标者报送投标申请书;
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组织投标者勘察工程现场,针对投标者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组织编制标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
当众开标,组织评标,初步确定中标者;
按项目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经批准后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与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并根据工程的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
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这期间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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