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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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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邀请书】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发布文号: 晋政发第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九条 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

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

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

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工程量清单;

明确的标底;

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主要建材、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

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

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

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

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固定场所张贴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四个以上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议标,对不适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未成功的,以实行议标,但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投标标书;

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公布标底;

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发送经过核验的中标通知书;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补充新的内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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