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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具体规定的废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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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招标文件具体规定的废标情形

每个建设工程项目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其招标文件往往会具体规定特殊的废标情形,不可能罗列清楚。但发改委等九部委要求2008年5月1日开始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于废标情形的约定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其将评标分为初步评标和详细评标,初步评标又细分为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四个过程,并分别约定了相应的废标情形,具体概括如下

1、资格审查材料,如基本情况、相关资质、财务状况、信誉要求、类似工程业绩、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情况、项目经理等任何一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2、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为本标段的代建人;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而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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