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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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织独立,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其代理权限和代理费用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对代理费用的收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在一家由国家或者省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六条 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办法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中载明,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
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载明的内容为依据,不得再设定其他条件以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其他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
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投标报价的要求;
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主要合同条款以及协议书内容;
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其出售价格依据印刷成本确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并对评标因素进行量化或者据此进行评估。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
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者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并应当将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解答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项目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载明补偿标准。
招标人对参与方案设计邀请招标而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应当给予补偿并明确补偿标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所有投标均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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