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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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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国矿业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投标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利益,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建设工程、教学科研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图书文献、教材和药品采购、房屋招租等关系到学校和师生员工利益的项目,应进行招标。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招投标:

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修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教学科研设备及大宗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图书文献、教材和药品,每年1—2次集中采购;

资产处理以评估价为起点起拍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须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进入省、市市场公开招标。

其它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本条各款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学校监察处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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