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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的政策与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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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的政策与措施建议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发展与创新,要立足当前、面向长远,寻求根治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问题的治标治本之策。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创新监管机制。

一是构建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政府制定出台的招投标相关的法规、规章及文件等进行全面清理,理顺《招标投标法》与其它各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关系,构建统一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和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增强《招标投标法》的可操作性。

二是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设立专门从事招标监管工作的执行机构。针对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要严格其市场准入,实行政府资格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培育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招标投标服务市场。特别是要下气力对于现行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三是建立有效的制衡监管体系,落实招投标争议处理机制。当前要完善招投标运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交流合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政府在招投标市场中的监督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做好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

2.改革不适应项目管理模式发展创新的招投标管理规定。

一是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步伐。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要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有利于积极推行EPC、PMC、BT、BOT、BOOT等国际上通行的工程承包管理模式的招投标规定。打破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使建、管、用分开,规范和加强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特别是在招投标市场中,要理顺投资人、监管者、业主、代建单位各方职责定位关系,明确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

二是尽快研究制定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促进总承包市场的发育。要用法规形式要求凡政府投资项目和具备条件的重点项目,都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承包一并进行招标,并明确要求实行工程总承包,特别要加强对业主肢解工程进行严格的政策规范。

三是调整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要在总结国内各省市和部门建设有形市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招投标程序,压缩精简申报资料、遵循市场规律有重点地指导企业报价,注重技术方案与经济报价的统一。同时要提倡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无标底招标制度,建立中标价评审制度,实行招投标工程的后评价制度等等。

3.建立长效机制,约束和规范市场各主体行为。

一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是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治本之策之一。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更好的发挥诚信机制作用,逐步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利用已公布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支持和市场保障,对失信行为给予惩戒,逐步健全有效的诚信奖惩机制。

二是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是规避、转移工程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强制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有利于促使建设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机制,为业主选择合格的承包人创造条件。要在以往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引导工程担保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是加大对招投标违规事件的惩戒力度。对在招投标中各种违规、不良行为一经发现要严加惩处。情节严重的要对责任人给予司法调查,采取有效的行政与法律措施。严禁杜绝用单一经济处罚手段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不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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