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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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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县在20万元以上〕的土木建设、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本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择优的原则,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行推荐或指定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

第四条 实行招标投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固定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批准立项;

经规划部门批准,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已领取《建设项目“三通一平”许可证》和在有关部门交纳国家规定费用证明;

建设工程资金已经落实,有开工审计报告;

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投资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至项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并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协议。

第八条 需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到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经审核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方可进行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管理机构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九条 招标单位可以对项目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专业工程进行招标,但不得对单位工程肢解招标发包。

第十条 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对参加报名投标单位的资质、能力等情况进行考察后,确定投标单位并发出邀请函,也可直接发函邀请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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