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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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管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关联法规: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涉及抢险救灾的;
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招标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 四条及第 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条件详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三。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属抢险救灾的;
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
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省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省、市、县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招标的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三个以上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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