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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多头管理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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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多头管理的原因分析

一是由我国经济管理体制转型的特点所决定的。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逐步过渡的。当前,计划经济管理的部门管理特征还一定程度地存在,同时,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还不够完善。具体到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领域,存在以项目性质划分部门职能的问题:建设、交通、水利、铁路、航空、信息化、外贸等众多行业主管部门分头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理论上讲他们都有权对各自主管领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出台招投标管理政策,但这样做的弊端无疑是政出多门,规定千差万别。为避免这一问题出现,尽量做到统一规范,中编办《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规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同时,考虑到进口机电设备等与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特殊性,意见同时规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这就是进口机电设备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资质另行规定,由三部委分别颁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依据。

二是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公法性质所决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三类:第一类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第二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第三类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可见,第一类是根据项目性质划分的,第二、第三类是根据项目资金来源划分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招标投标法作为公法,其适用范围应当既涵盖政府投资项目又考虑保障公众利益的缘故。如果仅从项目内容上划分,不属于第一类但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则不能涵盖;反之,如果仅从资金来源上划分,第一类中由个人投资且关系到公众利益的项目将失去控制。因此必须从两方面加以要求和规范。受此影响,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也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依据项目性质,由住建部、商务部和工信部等三部委依据职责分工,分别颁发法规进行管理;第二类依据资金来源进行管理,即国家发改委36号令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由国家发改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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