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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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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工程质量采取终身责任制,而相应地对工程造价的限制却不甚严格。“花钱保质量”是建筑界最流行的一句口号,这看似有道理,其实是极大有浪费,同时也为工程施工时的“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

法律咨询: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答:

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必须实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

凡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作为投标人组成的课题组成员的专家不宜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与投标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投标人聘请作为顾问的,与投标人的课题负责人系师生关系的,等等。

招标人在聘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时要进行审查,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时应提供课题组成员的有关情况。

其次,招标人在开标时要向所有投标人代表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制度,提醒投标人有权提出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如果开标时不提出申请的,在开标后就无权再提出申请。

第三,招标人在宣布评标须知时,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可根据回避原则主动提出回避要求。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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