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合同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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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建设项目合同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典型问题
招标暂估价与合同履行中的高价二次招标
招标暂估价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费率招标,这是一种极端的招标暂估价,即是投标报价中除了费率与定额已确定单价材料设备外,所有无价材料设备均为暂估价,这种方式仅仅适用于一些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重大项目、急办项目,并且还需经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审批通过后才能实行;二就是一般工程量清单招标中包含的暂估价,由于某些项目招标时部分设计还不够细化明确等原因,局部按暂估价方式纳入工程量清单招标范围。招标暂估价现象在大型国家土建项目中比较多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上述暂估价部分在合同履行中还必须由项目总承包中标人和项目原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但是,由于招标标的物规模缩减、招标前提条件局限以及项目实施急迫性等原因,再次招标的效果必然不如首次招标好,中标价格也可能上浮。有的甚至要求跟踪审计给出肯定性意见,要不就会阻碍项目的顺利实施。
挂靠投标与工程管理人员不到位或频繁变更
某些竞争力不够、资质达不到要求的施工等单位,甚至无资质的个体承包商,以某些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质企业的名义参与投标,或者某些企业为增加竞争力,以旗下优秀项目管理人员的名义参与投标,一般都可称其为挂靠投标。挂靠投标通过以次充好来获得超额报酬,本身是一种欺诈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之所以该种现象不少见,主要是因为纯粹从招投标资料中很难核实该种非法行为。但是挂靠投标所想获取的超额报酬,真正落到实处还是通过合同履行中工程管理人员不到位或人员变更实现的。工程管理人员不到位或频繁变更也是当前国家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常见现象,某些大型项目中尤其突出,严重的甚至90%以上工程管理人员都变更。工程管理人员频繁变更与人员不到位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合同未按招投标确定的条款履行,只不过人员频繁变更是由于各种原因经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批准的人员不到位;但不与挂靠投标结合来看,有些项目合同招投标的规定还是允许人员变更现象存在的,或者处理处罚的力度在施工等单位的可承受范围之内。
投标不平衡报价与工程变更
投标不平衡报价,就是工程量清单投标中,在保证作为评标主要指标的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有意调高部分项目单价,同时调低部分项目单价;而调高新增项目的组价原则或控制价,则是一种极端的不平衡报价,由于工程量为零,任意单价均不影响投标总价,一般由招标单位按规定确定。有经验的投标单位一般会有意识地调高预期会增加工程量项目的单价。由于缺乏招投标法规的有效限制,投标不平衡报价已成为施工等投标单位获取超额报酬的一项通用投标技巧。尽管如此,投标不平衡报价要想实现预期的超额获益,最终还是要归结于工程变更。如果工程变更与预期不一致、甚至相反,施工等投标单位还会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亏损。因此,施工等单位会尽一切手段,使得工程变更朝着预期方向发展。一般来说,为了项目的顺利推进,工程变更的收益率会等于或高于原投标报价的收益率,即使是等于原投标报价的收益率,也会由于规模的放大而使总体收益率略有增长。
招标漏项与后续项目的直接指定
招投标漏项主要分两种情形,即投标漏项与招标漏项:投标漏项是指工作内容已明确包含在招标范围之内,而投标组价时却被遗漏的项目,显然这种情形对投标单位是不利的,而有经验的投标单位也很少犯这种低级错误;招标漏项则是指工作内容应包含却未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被遗漏的项目,这种情形一般对招标单位是相当不利的。在项目合同履行中,为了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经批准后可不再招标的规定,不少单位将招标漏项的后续项目作为追加项目、新增项目以补充合同或工程变更的形式直接指定给原中标单位,其投资控制效果也等同于上述投标不平衡报价情形下的工程变更;即使为了体现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而重新招标,其投资控制效果也类同于上述招标暂估价情形下的二次招标。譬如某项目招标时招标范围内仅包含了土建主体,却在后续推进中将远超应招标额度的周边市政配套项目作为追加项目直接指定给原土建主体中标单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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