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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超低价中标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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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投标价】预防超低价中标的措施

为了能有效的预防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不正当竞争现象,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招投标市场迅速向前发展,需要获得有关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招投标人等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1健全招投标法制度,营造好的招投标环境

公平、公正、公开是招标竞标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招标投标规范是否健全直接影响到我国建筑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首先,要保证招标竞标工作顺利进行,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为投标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标环境做法律保障。正如博登海默曾经提过:“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和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和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权者受到一定行为的约束.因此要想推进我国招投标市场快速向前发展,就需要制定严密的法律规范,规范我国招投标市场稳步向前迈进。其次,招标单位应该还邀请监察、审计部门跟踪监督整个招标、评标过程。各部门的综合协调、严格管理与监察、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形成了综合管理与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对集中竞标和招标行为的约束,确保了对招标、竞标的监督到位,防止和消除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的发生。最后,在具体招标过程中,从招标文件的制定到招标公告的发布,从召开开标大会到抽取评标专家,从评标到定标,每个环节监察、审计部门都要全过程跟进.对投标人的各种质疑和投诉,由主办部门牵头,监察、审计部门参加,进行复查、答疑。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评标结果,要在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布,增加竞标工作的透明度。只有这样通过法律监督来控制招投标环境,才能使我国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只有全民都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和招标结果,完善、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才能得以逐步形成

2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效果往往是很多人了解某项事情,切实做好某些事情后才体现出来的,如果我国的公民都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熟练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定能让全体公民包括招标人及投标人认识到低价中标对建筑工程造成的危害,同时也可以降低对国家的经济、资源带来不可逆的损失。国家要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增强法制意识和提高依法办事水平是宣传《招标投标法》的两个基本着力点。法制意识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和内在动力,要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宣传《招标投标法》,把依法招投标的意识真正树立起来,使招投标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才能很好的控制超低价中标的横行,达到预防超低价中标的预期效果。

3 实行责任自负制,明确各自责任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招标活动开始之前,招标单位应向投标人宣传责任自负制,充分让他们明白各自的责任,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人要认真仔细审阅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发现有恶意竞争的投标人,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认定其存在恶意竞争,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人疏忽法律法规上的问题,造成重大损失者和不合理的超低价投标人中到标的,应该对评标人追究法律责任。古往今来,高质量的建筑产品必然要求对应高的费用。如果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采取不正规的手段来减小成本,不按技术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符合要求的产品。在市场经济下,让承包商有利可图而不去偷工减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其弹性非常大。道德约束在利益面前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对一些人可以起作用,对另一些人则根本不起作用。2000 年1 月30 日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建筑产品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建筑产品的质量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建设责任主体都要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不仅可以使工程质量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4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惩恶意竞争的行为

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指出:质疑与投诉制度还很不完备,需要政府以及相关的部门加大查处的力度。我们要清理和废除与《招标投标法》相冲突的地方法规和行业规定,遏制乱投标和挂名投标及转包等现象。加强监督,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招标中介机构的管理,实行招投标责任制和规避招标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鼓励群众特别是建筑企业对招投标工程中的违法操作进行举报。对招投标过程中“陪标”、“补手续”等违规做法,实行严厉的经济处罚,对主办单位、建筑企业违规情节严重的直接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贪污、受贿的,要依法严惩。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改进、创新参与招标工作的方式方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为规范招投标提供纪律保证

在招投标活动中,只要能有确凿的证据证实某单位和个人采取不正当竞争的竞争方式的,必须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严惩不贷。我们自然不是说要立杆见影的能杜绝或者消除这种问题和现象,但是如果我们加强了措施,加大对类似案件的查处力度,发生类似的案件时,依法按照法律的相关条款严惩。当加大力度之后,对投标的承包商就有很大的警示作用,让其不敢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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