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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组织形式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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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组织形式初探

目前国内学者主要从宏观的角度论证外资并购国企的利弊及进行可行性研究,普遍忽略了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问题。在法律上,我国现有三部外商投资法律主要是规范外商在国内新设企业,对外资并购这种直接投资方式没有涉及;虽然国家经贸委1999年8月颁布的《外商收购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外商可以参与购并国有企业,但并没有制定具体可操作性的措施。一旦外资并购成为继合资、独资、合作三种外商直接投资后的主要进入方式,组织形式问题就可能与我国现行相关外资法规发生冲突。

从市场角度分析外资并购内资企业

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问题本身是市场行为,但由于政府必须对外资进入实行监管,才使之带有政府行为的烙印。因此要使外资并购行之有效,政府行为必须以市场行为为依据。这里对外资的界定包括两类:外国投资者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其购并对象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上市公司,国有非上市公司、传统国有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民营非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其中主要对象应是国有企业,这也是我国法规主要调整的范围。

并购是兼并和收购的缩写,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企业资产整合方式为合并,这与并购的含义有区别。这里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前者相当于全资收购,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后者相当于兼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合并的特点是参与合并的所有方或仅是被合并方的实体消失;而并购还包括并购方与被并购方实体均不消失,而形成并购方对被并购方的控股。

在市场条件下,外资并购的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它取决于并购方的实力基础和想要通过并购实现的战略要求,如市场开拓战略、成本节约战略等,它同时也受被并购方的现有规模和组织形式制约。其组织形式可粗略地做以下划分:

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关于外资并购组织形式存在的缺陷

如果从市场行为角度看,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后可根据其在华的发展定位采取各种组织形式,但由于我国原有三部外资法极其相关法规的限定,外资并购组织形式的选择就没那么灵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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