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价中标弊端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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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投标价】超低价中标弊端的具体表现
当投标人获得投标资格之后,就要想尽一切办法确定一个具有竞争力的报价中标。超低价中标成功的手法很多,没有绝对的法则来让人们遵从,应视具体的情况做具体的对待方案。众所周知,当承包商中标以后,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承包商的工程结算价的计算原则是按施工合同规定的中标价加上变更价,这样就会诱导承包商以很低的中标价,加上高额的索赔等变更价来结算工程价款,原来的低价中标遭受的亏损在一定的工期内渐渐得到填充并获得盈利。这一做法显然扰乱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阻碍招投标市场快速向前的发展。
1 在激烈市场竞争下,无法保障工程质量
我们可以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提到的“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并积极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斯密认为“经济人”具有利己本性,在经济活动中会导致人们完全追求个人利益而不会顾及其他人利益/根据“经济人”假设理论,当承包商以超低价中标之后,施工方不可能在无盈利的条件下施工,必然会想办法降低成本,以获得利益最大化。人的趋利性和对利益最大化的趋向性必然会出现一个问题: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后,必须采取多种途径降低成本,没有先进技术和设备优势的承包商,偷工减料必然会成为他们降低成本的一大措举。如果这种现象普遍了,市场就会出现粗制滥造,生产“豆腐渣”工程。随着最低价中标方法在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蔓延,设计最低价、勘探最低价、监理最低价也会相继产生/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也将被一减再减,有的一个监理人员管几个项目,并出现监理人员同情或默许偷工减料的这种不正常情况发生。这一系列的做法一方面导致工程的质量缺陷,为工程的安全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另一方面工程运行不久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又使得运行维护成本上升,而施工单位则百般推诿,建设单位只好再拿钱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2 劣胜优汰的恶性竞争,扰乱招投标市场
中标价远远低于成本价时,会给招投标市场带来不良的风气,以及一些不正当的行为,扰乱招投标秩序,严重的可以使整个招投标市场处于瘫痪。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中规定:“索赔是企业获取利润、保持不亏本的合法手段。”承包商低标价中标后,为赢得利润,容易恶意利用低价中标合同陷阱,采取高价索赔的方式来缓减由于低价中标后带来企业的亏损。招投标法规定不允许低于成本价中标,但投标人会设计合同变更等多种手段高价索赔弥补其在招标范围内工程单价的超幅降价的损失。超低价中标完全扭曲了工程项目竞标市场的价格,影响到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并导致同行恶性竞争。这样一来,原本井然有序的招投标市场,在这些不合理的价格中标的冲击之下,变得杂乱无章,为建筑工程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并发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会波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社会治安多个领域。
3资金不足引起发包人索赔与承包人的反索赔
低价中标后必然导致施工单位的资金的不足,而资金不足就会直接引起承包人不能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双方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任务,从而不能及时结算费用,致使承包人延误工期,不能如期交付使用,影响发挥应有的工程效益。与此同时,在一段时期内,承包方没有完成阶段性的施工任务,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的规定结算阶段性工程价款,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当发包人起诉承包人延误工期时,承包人经常会反诉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发包人的索赔与承包人的反索赔常常会引起连续性的纠纷,影响建筑行业的良好发展,严重妨碍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向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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