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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方式的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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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马承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最低投标价】最低价中标方式的优劣 两种评标法目前在国内均有运用,就使用频率而言,“最低价中标法”在当前国内招投标活动中使用较多,其优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操作简便......本文有84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最低投标价】最低价中标方式的优劣

两种评标法目前在国内均有运用,就使用频率而言,“最低价中标法”在当前国内招投标活动中使用较多,其优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操作简便。谁报价低谁中标,简便的操作过程节省了招投标中各环节的成本。

2、以报价最低的施工单位中标,降低了项目业主的投资成本,提高了项目业主的经济效益。

3、提升管理水平。利于引导施工企业加强管理,实施技术改造,降低成本,提高工程的性价比。

4、利于反腐倡廉。低价中标实现完全阳光操作,简单明了,公平、公开、公正。招标单位与施工单位关系更清楚,能有效防止腐败行为。

从理论上看,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较为完美的评标方法,它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加之方法简单易行,在多数招投标活动中都愿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最低价中标法的运用往往走样变形,背离初衷。在运用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认识上存在误区,易引发恶意竞争。《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投标价格最低”是指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价为中标价。该“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的建筑工程施工任务所必需的生产成本,是企业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不少人错误地理解“最低评标价法”就是“评最低报价法”,由于个别成本计算中的不确定因素很多,企业降低成本的方法不一,在招投标中,一些承包商为了承揽工程将标价定的很低。如果一次没有中标,下一次再压低标价,如此往复导致恶性循环。

2、影响了工程质量等级和验收标准。一些投标人以不切实际的低价取得了承包权,却无力按照所报低价完成项目,以致造成“半拉子工程”;有的投标人通过恶意压价报价来达到中标的目的,中标后或是频频更改设计、造成决算价超出中标价,或是偷工减料,导致形成“低价低质工程”;让报价最低的施工单位施工,有时可能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出现,引发一些社会矛盾。

3、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一些开发商和施工单位表面上制定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同,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但私下又签定另外一份背离规定的合同,以致造成招标方与投标方签定“阴阳合同”的现象。

4、最低价中标法不太符合目前我国的市场现状。一方面,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市场竞争尚停留在低水平,大多数施工企业只能组织施工总承包,通过提高总承包管理降低造价的空间并不大。在这种情况下,提倡最低价中标往往引发工程质量事故。另一方面,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技术层面看,我们尚未解决什么是成本价,怎样判定投标报价过低等关键问题。此外,值得重视的是,即使在发达国家,也并非一概以最低价中标。国际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同样注重综合评价标准,中标者也往往并非最低标。

为杜绝低价中标法可能引发的问题,一些地方和职能机构探索采取了一些对策,如,新疆自治区明确规定,招投标过程中严禁采用最低价中标,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低于成本价参与投标通知》。笔者以为,最低价中标是否可行,关键在于是否真正准确运用,用好了,能为业主创造最大价值,用得不好,则会给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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