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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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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邀请书】银川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招标范围

国家出资、投资和融资的项目;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或接受境外资金援助的项目;

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投资的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

上述项目中单台在10万元以上,批量在3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设备安装,应当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供货或施工单位。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设备的招标投标,按照项目审批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银川市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银川市计划、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负责银川市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类设备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做好设备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工作。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 二条规定的招标项目,除招标人具有设备招标相应资质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外,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或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组织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设备招标代理机构应是具有法人资格和机电设备招标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八条 建设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计委、经贸委有关规定,并根据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布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程序

项目业主向市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疑问;

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则、办法、程序;

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文件;

招标人负责编制标底,市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确认标底;

开标;

评标、定标;

发出中标通知,项目业主和中标人签订经济合同。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项目设备招标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同时可申请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附加条件。确需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的基本条件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资质预审合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与招标人有直接经济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不能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函;

投标方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投标设备材料数量价目表或设备安装工程造价预算书;

招标文件中规定应提交的其它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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