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行为产生原因及其存在的条件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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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围标行为产生原因及其存在的条件空间
工程招投标环节产生围标行为的原因及其生存的条件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
1、利益驱动是根本
这是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追逐利润是每个围标人或承包商最根本的目标。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罔顾法纪、铤而走险,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往往不择手段。而在这个利益群体中,围标人、中标人、市场掮客是围标活动的直接得益者;陪标人参与陪标除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外,更重要的通过这个集约联盟为自己下一个围标活动带来更大的收益;招标代理也可以通过从中“协助、配合”围标活动中获得更高的市场“评价”,进而赢得更多的代理任务;一些业主代表甚至能从中摄取非法的利益。围绕“利益”为中心,利益体各方各取所需,这是导致我市围标行为禁而不止的最大根源。
2、体制不健全,市场发育不完善
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和形成较晚,市场机制的发育尚不完善,政府的行政行为较多较强,而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太弱,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素质较差,远不能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国家的大多数投资项目至今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时期高度集中、高度垄断的“四位一体”投资体制,招投标工作基本上也是实行“谁建设,谁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建设项目里面,既是行政长官,又是企业领导,既是实施者,又是管理者,这种运行机制极易诱发“腐败工程”,同时给围标者有可乘之机。
3、挂靠的大量存在
目前我国的资质管理办法阻碍建筑企业的发展,资质条件设置造成市场准入门槛过高;有资质企业为摊低成本出借资质,国营企业有资质无施工队伍,包工头有队伍无资质,处于各自生存和利益的需要,自愿结合到一起产生“挂靠”;加上由于建筑业长期积聚的历史、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国有施工企业与新兴的民营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对称,国有企业在经营手法和成本控制等方面在与民营企业竞争中处于劣势,而在被挂靠中所取得的经济效益要比本企业经营来得更为容易,还降低了责任风险,“挂靠”现象因此愈演愈烈。在调研中了解到,以往出现挂靠大多是国营施工企业,现在民营企业为了适应市场,也逐渐加入到这一行列中。实际上当今的建筑市场已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资质出让市场,自然也就培植了陪标、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
4、法制不完善、执法不严、违法成本过低
一是法制不完善。从法制环境看,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但仍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等问题。如《招标投标法》第32条、《政府采购法》第77条,《刑法》第223条等都有明文禁止串通投标相关条款,但却没有明确如何认定围标串标行为的事实标准。即使有些处罚条款,但定义也不明确,理解上仍有歧义,人为掌握的空间大,执行有一定困难。如《招标投标法》第53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何为“情节严重”就没有具体规定了。法制建设上的漏洞为围标人带来可利用的条件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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