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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严格投诉问题行政主管部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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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多,涉及到各个主管部门各个行业,所以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来说。熟悉已在运行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时刻关注即将出台的法律法规,评估对自身企业带来的影响和风险,做好事前的工作和准备。

法律咨询:对投标严格投诉问题行政主管部门怎么处理

投标人A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书面投诉,认为公示的中标人C投标文件设计文件中图框不符合规定,图纸少,应作废标处理。

问:行政主管部门怎么处理

律师回答:

上述投诉情况不予受理,予以驳回。

理由

1)C投标文件有关内容属于应当保密的内容。《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2)缺乏依据,《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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