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所掌握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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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所掌握的法律知识问题。
从评标本质角度分析,招标投标活动的实质是商务活动,但同时其中也涉及到法律问题。对于评标成员而言,往往可能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很高的专业造诣,但缺乏相关的招标投标法律知识或不能理解有些法律规定,造成评标结果有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实践中发现评标过程曾产生过如下问题。
关于联合体问题,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分析,在具体招标投标项目中,对联合体的要求很严格,特别是关于投标人资格方面,但实践中笔者曾发现,评标成员只注重联合体成员能否履行合同,而不关注联合体成员是否具备联合体所要求的资格。比如在建筑工程招标中,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必备条件,但投标单位并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而寻求与另一具有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组成联合体,而另一所谓联合体成员虽说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其专业并非建筑工程,而是其他专业工程,因此,实际上两联合体成员均不具备投标资格;若评标委员会若不具备一定的招标投标法律知识,很容易使投标人“瞒天过海”,取得中标资格,为后续合作埋下隐患。
关于评审过程中的“废标问题”
《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都规定了法定废标情形,此外,招标文件中也可以约定废标情形。但在实践中,许多评标专家并不能很好地掌握理解有关废标的相关规定,将一些应当废标的投标人进入候选人之列。在一些招标项目中,招标人希望投标人不得出现重大偏差,否则按废标处理,但在评标过程中,评审成员对于什么是重大偏差产生争议;实际上即使招标文件未能明确什么是重大偏差,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在实践中,有些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为了规避招标文件的一些条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技术和商务偏差调整,一旦中标,该投标文件中的偏差将成为约束招标投标双方的有效条款。因此,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特别“寻找”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和商务偏差部分。特别是上述、、、条规定,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若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符合、、、条的,应将投标文件废标,或及时将上述情况与作为评标成员之一的招标人代表进行沟通,作出废标决定。
此外,在评标过程中,评标成员还可能遇到招投标项目中的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商标权等相关知识产权问题,或者投标人的非法授权问题等,这些都需要评标专家的“火眼金睛”。因此,评标委员会成员除本身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外,还必须掌握有关法律知识,为招标人找到真正的、合适的合作伙伴。
综上所述,在招投标过程中,正确认识评标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作用,理清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并在评标实践中不断分析、探索、总结。不仅对评标活动本身,而且对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完善和实施,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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