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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处置没收房产有关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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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流程】关于明确处置没收房产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地税局、政府办公室、房管局、监察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完善和规范没收房产和处置没收房产的相关工作,经研究,明确工作程序如下。

一、没收。没收房产应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享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有效文书,同时开具江西省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没收单。

二、登记。执法机关依法没收房产后,应将没收单和处罚文书送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房管局依法对没收房产进行登记,对无法办理产权或已抵押等的房产,房管局应告知执法机关。

三、上缴。执法机关应及时将没收单财政联和处罚文书及房产权证送同级财政局,由财政局管理并登记入败。没收房产归执法机关的同级政府所有。

四、评估.财政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选择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没收房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五、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南昌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财政局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在南昌招标投标中心公开拍卖。

六、买受人办理产权。买受人凭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及有关证件,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

七、调拨。对《南昌市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规定可以调拨给有关单位使用的没收房产,财政局按照同级政府的抄告单,开具调拨通知单,调入房产单位凭调拨通知单和政府按告单,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转入手续。

八、收入及费用管理。拍卖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对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评估费用、保管费用、交易费用等,由财政局在专项安排的经费中支付,不得冲抵拍卖收入或在罚没款专户中支付。

九、办理产权转移中营业税的征收。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没收房产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和调拨的,不予征收营业税,购入拍卖房产和调入房产再销售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十、暂扣。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处理中依法作出暂扣决定后,应出具管和决定文书,开具省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暂扣单。暂扣后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在房管局登记和冻结原产权人的房产处见权,并送财政局登记入账。

十一、哲和转没收。执法机关在案件结案或执法中,对暂扣房产作出没收决定后,其工作程序如前所述进行。

十二、暂扭转发还。执法机关在案件结案或执法中,对暂扣房产作出发还决定后,执法机关应开具省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发还单,分别将发还通知文书和发还单送房管局和财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和发还。

十三、各部门的有关文书和记录,应按规定时间保留,并接受同级监察和审计部门的检查。

十四、各县区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及要求,请及时报告,以前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一律依本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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