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和完善招投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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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健全和完善招投标法律制度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招标投标的基础,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解决当前出现的新问题。因此,必须尽快地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建立起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减少操作中的弹性和例外,保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使招投标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1.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998年制定的《建筑法》重点是调整、规范和约束承包商的行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力度明显不足。2004年,全国人大对《建筑法》进行执法检查后,提出修改《建筑法》的要求。所以,应当抓紧修改《建筑法》,增加规范业主的条款,完善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同时,针对《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充实《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针对当前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屡屡发生,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招投标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约力度;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诚信缺失,制定《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信用标准》,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从而依法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2.依法实施管理,创新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成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期盼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监督管理和执法。全国统一的、独立的、有权威的综合监督机构,应该由国家发改委、监察部、人事部、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组成。这个机构直属国务院领导,由中央编办配备干部,行使独立的、综合的监管职能。招投标日常监督工作,集中以招投标工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为主,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为辅。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与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相比,更具有强制性、权威性。
3.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招投标举报投诉,要认真受理,建立工作档案,完善规章制度,严肃查处举报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若有投标人或其它利益关系人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已决定受理的,受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招标人暂缓确定中标人,并及时调查处理。对招投标违法案件处理终结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传递至有关部门,并将处罚信息予以公布,以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失信惩戒和警示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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