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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的特点及其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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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的特点及其适用条件

公开招标虽然是最能体现充分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购方式,但是,正是由于最充分也造成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存在着程序环节多,采购同期长,费用较高等缺陷。邀请招标则可以弥补这些缺陷。与公开招标方式相比,邀请招标这种采购方式的特点主要有:一是发布信息的方式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向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函,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二是采购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三是竞争范围有限,采购人只要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邀请标书即可;四是招标时间大大缩短,采购同期较短,招标费用也相对较低;五是公开程度与公开招标相比较,不如公开招标。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邀请招标只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即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如保密项目和急需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公开招标与不公开招标都不影响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数量的情况下,可以适用邀请招标。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即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即采购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从这些规定和含义中可以看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概括起来就是两名话,一是潜在供应商数量不多;二是考虑到采购的经济效益。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邀请招标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否则招标无效;二是除特殊原因,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的,不应当采用此办法;三是两个适用情形不是同时适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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